【串謀詐騙】康宏前高層串謀詐騙案遭廉署起訴 4名被告判監4至7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0/16 17:53

最後更新: 2021/10/1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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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四人包括兩名前上市公司高層人員,他們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最高七個月。(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人包括2名前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控告他們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4人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最高7個月。

47歲麥光耀,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被判入獄七個月;51歲李易明,鼎成證券有限公司(鼎成)前總經理,則被判處5個月監禁;同案被告49歲陳麗兒,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為首席財務總監),及42歲黃淑安,康宏理財前經理,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各緩刑18個月。另麥光耀及陳麗兒又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及2年。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及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他又斥責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及不申報利益衝突。有法不依的行為在香港不能接受。四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陳麗兒及黃淑安另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案發時是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

麥光耀和另外2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根據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証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四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

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

案情透露,康宏証券才是該四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而沒有就該事作出披露,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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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詩詩